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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表-提高、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序号 10
审批事项

提高、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是否进厅 进厅
相关处室 公积金管理中心
审批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审批条件

1.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提供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报告(红头文件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工会决议。
2.申请缓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提供缓存申请、工会决议、上年单位会计报表。

办理程序

1、受理提高、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2、经审查是否符合提高、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条件后,7日内作出准予提高、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批复或者不准提高、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批复,并通知申请单位。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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